数学与统计学院

湖北文理学院学科开放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18-05-03 08:52:19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与学位点建设,汇聚学科建设成果,培养青年学术骨干和优秀创新团队,营造浓厚学术氛围,加快实现我校建设综合性大学的目标,根据《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学校重点学科发展前沿领域或跨学科交叉领域研究、面向地方发展的应用型研究、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管理政策研究、研究生教育改革与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竞争、扶优、扶强、扶特、扶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监督和考核;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年度开放基金申报指南。
(二)组织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发布评审结果。
(三)监督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情况。
(四)组织年度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六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开放基金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
(三)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排序,提出推荐项目名单。
(四)督促项目的实施,协助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配合研究生处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考评与验收。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研究生处在面向各级重点学科(群)征集开放基金项目指南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开放基金申报指南,并通过校园网主页发布。
第八条  申请项目须在指南资助选题范围之内。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艺术类学科教师在学历上适当放宽)。具有博士学位和国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优先资助。
(二)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学术品行良好,工作勤奋,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学术积累。
第十条  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应当提交年度申报指南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校外人员申报开放基金项目实行合作制,需至少有一名校内人员作为合作者。合作者负责协调项目组人员在我校进行的科研活动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年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目标明确、可考核,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后,提出推荐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将各单位推荐项目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以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立项结果。
第十八条  申请者接到立项通知后,须按评审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研究生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方面的改变、或提前结题、延长年限等方面的变动,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者务必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中止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单位报送项目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准备待查。学术委员会定期统一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  考核优秀的或有明确发展前景的项目可滚动支持。考核结果较差或未在研究期限内完成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允许申请新的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学科软环境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主要用于教科研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器材购置与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调研交通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研究生处根据资助额度下达相应预算数。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持相应票据报销使用。
(二)报销流程为:项目负责人审批,研究生处复核,计财处审核报销。
(三)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按既定支出计划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研究生处中止资助,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实验材料、器材购置与加工、测试化验加工等采购须符合《湖北文理学院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奖项等成果,归湖北文理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湖北文理学院,双通讯作者,至少其中一个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应标注为“湖北文理学院”。
第二十九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湖北文理学院学科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第三十条  鼓励已获得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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