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科〔2017〕4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学科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学科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6日
湖北文理学院学科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科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学科科研平台具体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采购、验收、使用、建设和管理,建成高水平学科科研平台,促进优质学科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学科建设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文理学院学科科研平台主要分为三大类:
A类:省级主管部门立项认定的学科科研平台,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科技合作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培训基地等。
B类:学校、襄阳市立项建设的校(市)级实验室或研究所。
C类:与省内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的横向合作学科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各类学科科研平台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分为若干期、若干个项目予以立项建设。一个学科科研平台的最小单位可以等同于学科科研平台的一个项目。
第四条 学科科研平台建设宗旨是根据上级部门科技发展政策、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攻关需求,围绕其宏观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更新或新建科研场所的软硬件环境,为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和引进创新型人才、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开展社会服务等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各类学科科研平台的项目申报
(一)A类平台的项目申报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在B类或C类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A类学科科研平台项目,其名称应是B类或C类学科科研平台名称的拓展或凝练。
(二)B类平台的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1)必须至少依托1个重点学科方向,其名称应与学科方向名称一致或相近。
(2)必须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用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较完备或具有升级空间。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学术型或领导型的学术带头人,应有一支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原则上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博士学历者不少于3人。
(4)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较多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5)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可产生较多的绩效收益。
2、申报程序:
由学科群首席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主要学术骨干向归口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申报单位根据需求与申报情况先期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研判审议。如同时申报多个项目,还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论证与排序,经专家推荐的申报项目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报送学校平台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必须加强对预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进口设备和单台(套)价格超过20万元人民币设备采购的必要性论证,论证报告同时上报。
(三)C类平台的项目申报
申报者经与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充分协商,在合作单位与学校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后,根据合作协议限定的范围填报相关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项目的审核、评议与排序。学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负责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且预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再次论证,负责组织专家对所有的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与排序。依照项目评议与排序结果,结合上一年度学科科研平台类专项建设资金的预算数额,提出下一年度学科科研平台的建议立项建设项目名单。
第七条 项目的入库。学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编,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学科科研平台的项目库,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所在单位、项目属性、项目类型、项目建设年份、项目预算、项目建设内容简介等。
第八条 建议立项项目的预算评审。对学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立项建设项目名单,由学校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建议立项建设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确定各个项目的最后预算额度。根据项目最后预算额度,项目负责人、平台管理部门修订整理完成最终申报文本入库与备案。
第九条 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数据的报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预算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审核确定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数据,提交学校审定后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根据预算评审结果,结合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预算管理部门与学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门最终拟定建议立项项目的具体经费预算,提交学校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预算审批,根据预算审批结果,发布立项项目预算执行公告。
第三章 项目的采购与验收
第十一条 学科科研平台的项目建设,按照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分别进行采购,其采购的程序遵从《湖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综〔2016〕1号)等制度规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科科研平台的项目建设,所采购的货物类资产及工程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其验收的程序遵从《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资〔2016〕2号)等相关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平台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科研平台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平台的日常使用、维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执行。
(二)全面开放学科科研平台,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制定具体的使用规程及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保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及长寿命运转,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三)立足平台基础,组建相对稳定的创新团队,形成特色或优势研究领域。
(四)着眼创新团队中长期发展,采取措施改善现有平台条件,支撑学科发展。
(五)积极申报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申报专利和科技成果奖励。
(六)开展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扩大学科科研平台的学术影响和知名度。
(七)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学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对接上级及校内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相关政策(方案),做好政策(方案)的校内解读与宣讲;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校内学科平台建设的成效与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学科科研平台提档升级进度。
(二)建立和健全校内学科科研平台建设与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适时发布学科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立项的相关通知。
(四)协调校内相关资源,督促并推动学科科研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
(五)负责对学科科研平台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负责依照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组织、评审与立项。
(六)参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对各类学科科研平台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和日常维护使用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科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导学校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的规划制定、统筹学校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的重大布局与调整、研究处理学校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的重点问题与困难。
第五章 经费的统筹与管控
第十六条 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指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安排的用于学科科研平台建设发展的经费,分为专项建设经费和一般运行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等。
专项建设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或学校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学科建设专项,省、市两级财政支持的学科建设专项,学校自筹的学科建设专项等。
一般运行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按照不同建设目标和建设层次并结合绩效考核安排的重点建设的学科科研平台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筹管理,平台的项目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依照采购合同及既定的预算计划支出使用,设置单独账目,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专项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平台科研条件的改善,包括设备、软件、数据库的购置和实验室环境改造等。其中,实验室环境改造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且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其实施程序遵循《湖北文理学院维修维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3]1号)文件规定。
2、一般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特殊耗材的采购、测试化验加工服务、实验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等方面,由平台所在单位根据实际运行的需要合理申报,从严管控。
第十九条 使用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必须遵循省、市和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的经费支出计划。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各学科科研平台每年年底按要求开展自查总结,阐明平台与项目建设年度预期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亮点,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材料,报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科研平台、专项经费建设项目还需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单独呈报。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接受学科科研平台与项目建设自查总结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后,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平台与项目建设、管理的现场和核实绩效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核查结果进行实时发布与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成绩突出的学科科研平台与建设项目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安排后期经费投入和支持;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由平台所在单位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对建设不达标或绩效特别差的平台与建设项目,学校将对平台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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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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