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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03-05 11:16:39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载体,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的基本教学建设,是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立足点,其建设水平和绩效决定着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与特色。
    第二条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创建综合性大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教高[201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地方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综合性大学”为战略目标,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凸显专业办学特色,促进本科教育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学校办学定位为依据。全面落实学校办学定位,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和综合性的基本办学方向,不断优化“以工为主、文理支撑、突出应用、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内涵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升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
   (二)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国家特别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研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基本态势,不断增强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地方的能力。
   (三)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不断加大教学投入,全面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保证所有专业具有基本的办学条件并不断完善;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学科专业发展的优势与特色,集中精力重点建设一批省内有地位、行业有特色,能够较好代表和体现学校办学水平且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
   (四)全面推进校企(地)合作。坚持将“校企(地)合作育人”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不断创新“互联网+”背景下校企(地)合作育人的体制与机制;以校企(地)共同研究制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开发教材更新教学内容、组建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实施人才培养和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为重点,全面推进校企(地)合作育人,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可持续提升。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类型与任务

    第五条  专业建设的层级与类型
   (一)新办专业:指学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或批准设置且毕业生不超过1届的专业。
   (二)合格专业:指专业教育教学理念正确,培养目标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资源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能较好地满足教学需要,培养质量符合目标定位并得到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同的专业。
   (三)特色专业:合格专业经过建设,能够充分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在教育目标、培养模式、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鲜明的办学特色,获得社会认同并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的专业。
    (四)品牌专业:指专业教育教学理念先进,人才培养设计与培养过程充分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时代要求,教学条件与资源充分满足教学与改革需要,专业培养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和办学体制等内涵要素整体优化,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等达到校内一流、省内领先,专业优势明显、专业特色鲜明并能有效促进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专业办学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并能对学校其他专业建设起到较好的引领与示范效果的专业。
    第六条  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是学校的重点专业,重点专业和新专业是学校的重点建设专业。
   第七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与主要任务包括:
   (一)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二)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
   (三)专业教学条件与优质教学资源建设;
   (四)高素质师资队伍和高水平教学团队建设;
   (五)建构并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六)加强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七)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
   (八)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教学管理;
   (九)健全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人才培养质量管理;
   (十)创新招生与就业管理,不断提升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创业、就业质量;
   (十一)凝练并培育专业特色。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评估与认定

    第八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专业评估制度,分类开展专业评估,保证专业建设与改革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各类专业进行认定。
    第九条  学校各类专业的认定方式是:
   (一)合格专业
    新办专业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并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者,自获得授权的下一学年度起即为合格专业。
   (二)特色专业
   1、学校设立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推进特色专业建设,着力培育专业优势与特色,其对象从合格专业中遴选产生。
   2、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建设期满,接受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达到特色专业质量标准,认定为特色专业。
   3、在“本科教学工程”(或类似的质量工程)中获准立项的校级专业类项目,建设期满接受学校专业评估,达到特色专业质量标准者,认定为特色专业。
   (三)品牌专业
   1、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建设期满,接受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达到品牌专业质量标准者,认定为品牌专业。
   2、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或类似的质量工程)专业项目,建设期满接受项目批准单位的评估验收并获得通过者,认定为品牌专业。
   3、学校鼓励相关专业积极开展专业认证。参加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专业认证并获得通过者,认定为品牌专业。
    第十条  各类专业认定的基本程序是:教务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建议意见并提出认定意见;学校审定并发文确认。

第五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管理、规划和统筹,实行二级学院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制。
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是专业建设工作的咨询、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专业建设重要工作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咨询、审议与决策;教务处是专业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专业建设的规划与组织;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所有专业必须根据实际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划和计划推进专业建设与改革工作。专业建设规划与计划需报教务处备案,重大改革方案需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重视新办专业建设与管理。新办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必须接受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在没有毕业生之前,每年均应接受学校年度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以重点建设专业为重点,通过立项的方式推进专业建设与改革。
原则上,获得校级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称号的专业,方可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或类似的质量工程)专业类项目。
    第十五条  校级专业类项目建设与改革周期一般为3-5年,省级及以上专业类项目建设与改革周期依项目发布单位相关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获准立项的专业类项目,应定期向所在学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教务处组织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专业专项经费的管理,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等方式引导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合理分配、使用经费,保证建设与改革成效。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专业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填报和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各专业需按学校要求采集、填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并在数据统计分析及专业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并发布年度质量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激励约束性机制,引导专业建设与改革。对取得良好建设成效的专业,优先支持;对在专业体系中起着支撑性作用的基础性专业,积极扶持;对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与改革任务、实现建设目标的专业,将依据《湖北文理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4]7号)视情况分别处以专业预警、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撤销专业,并按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所发布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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